今天我们来聊聊哺乳期,以下6个关于哺乳期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母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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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哺乳期是12个月时间,本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哺乳期是可以享受规定标准的哺乳假的,具体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来安排哺乳假,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还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法律分析妇女怀孕后可享受以下特殊待遇:1、妊娠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2、产假的长短视分娩情况而定女职工分娩后,产假按分娩的情况有所不同。比如,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腹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到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哺乳期一般是八个月到一岁之间。有些妈妈很早就结束了哺乳期,有的妈妈则会因为宝宝的依赖一直持续给宝宝哺乳,整个哺乳期就延长。其实这些都不太好。长时间的哺乳,营养价值可能不太好,对宝宝的营养也就不够。所以哺乳期还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结束比较好。在哺乳期妈妈们也要注意加强营养,避免感冒,加强食物的多样化,补充维生素和蛋白质,微量元素。这样对宝宝的营养也会有好处。另外避免剧烈运动,也不要长时间的给予一侧乳房喂,应该交替着喂,这样才会对宝宝有好处,对母亲也是有好处的。
哺乳期饮食注意事项
1、哺乳期应供给充足的优质蛋白质。动物性食品如鸡蛋、禽肉类、鱼类等可提供优质蛋白质,宜多食用。
2、哺乳期应该尽量做到食物种类齐全,不要偏食,数量要相应的增加,以保证能够摄入足够的营养素。这就是说除了吃主食谷类食物,副食应该多样化,一日以4-5餐为宜。
3、哺乳期应摄入足够的新鲜蔬菜、水果和海藻类。新鲜蔬菜和水果含有多种维生素、无机盐、纤维素、果胶、有机酸等成分,海藻类还可以供给适量的碘。
4、哺乳期应多食含钙丰富的食品。乳母钙的需要量大,需要特别注意补充。乳及乳制品含钙量最高,并且易于吸收利用,每天应供给一定数量。
5、哺乳期为了预防贫血,应多摄入含铁高的食物,如动物的肝脏、肉类、鱼类、某些蔬菜、大豆及其制品等。
法律分析: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法定哺乳期为12个月(被哺乳的婴儿从出生到满周岁)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2.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期为一年,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时止。
法定哺乳期为一年时间,是指从婴儿出生开始,至婴儿满一周岁时截止。如果婴儿体质特别虚弱,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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