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夫妻性,以下6个关于夫妻性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母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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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合理的关系里,婚姻与其他关系最大不同,不可取代的独特,就是性关系。但是光有性,只是动物性的逐欢,沉迷一次次高潮的跌宕,是愚蠢的,也因为单薄和脆弱,无法长久,光有情,光有理解和包容,支持和分享,那更像一种纯度更高的友谊。那不是爱情,只是恩情。就婚姻的本质而言,只有性爱交融的存在,才是健康的。
从婚姻这种长期关系来看,是一种持续的深刻的交流,敢于坦白自己性感受和性期待,考验了你对对方的信任程度。而努力满足对方,是真正的联结和尊重。在漫漫人生,不同的际遇中,我们还愿意与伴侣彼此求索,这是我们给予对方魅力的最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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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婚姻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沉默的伴侣。谘询过程中我发现,造成这样的后果通常是由于沉默的哪一方在语言的斗争中被打败了,于是便采取互不往来的政策。所以不要沟通欲过盛,以免你的演说变成一场飓风,摧毁眼前的一切。
很多夫妻,在遇到争论的时候,非要辩个对错,论个输赢。爱情争吵的过程中哪有赢家啊!在争输赢的过程中,其实大家都输了。因为忘记最初沟通的目的了,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沟通效果。而且生活中的事情很多都是是无法解决,没有对错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婚姻幸福有八大奥秘
夫妻性生活过的好不好不在于女人自身条件,更不在于女人阴道的大小。过好性生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当然需要男人的主动和对女人的爱护体贴,既有激情又不能过于猛烈要懂得令相惜玉。女人呢要注意调节男人的刺激因素,比如化妆,制服,妩媚等去刺激男人。夫妻两个要沟通,那里是我的敏感区,喜欢什么姿势,环境等细节问题,要大胆的说。夫妻双方不止身体融为一体更重要的是精神融在一起,也就是默契。还有你自己自身的心里要放平,不要老惦记自己的这里怎么了那里怎么了,那会让你做爱的时候精力不集中,没有专注的投入到做爱当中,享受不到那种忘我的快乐当中,那么你的性生活当然就不好啦。假如我们想一想,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做爱,男人在努力而女人呢三心二意的想别的东西,男人那来的那么多激情,也只有草草了事。想过好性生活就别束缚自己。
作为女性,您在培养健康的性欲观念时,一定要去除“性生活是男的主动、女的被动”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是不符合夫妻性生活的实际情况的。夫妻性生活的和谐是要通过双方的主动配合才能获得。如果仅仅是丈夫主动,妻子被动,夫妻性生活就难以协调。
“丈夫主动,妻子被动”的观念压抑了女性的性欲望,使女性在性生活中难以达到性高潮,不能获得应有的性快感。
这种传统的观念使有的女性把过性生活看成是妻子向丈夫应尽的义务,而丈夫却不认为过性生活是对妻子应尽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夫妻性生活问题上的男女不平等。
您在婚姻生活中要破除过性生活“丈夫主动,妻子被动”的错误观念,树立夫妻性生活平等的观念,这样,有助于您的性生理与性心理的正常发展,有助于您的性欲得到适当的满足,也有助于夫妻性生活的协调与满意。第六节懂得预防心理性性功能疾病
心理性性功能疾病是由于内心因素而导致的性障碍。它不是指器质性的病变,也就是说性器官没有异常或病变,而是因为心理因素造成的。心因性性功能疾病对女性来说,是指在进行性行为时,总是对性行为的体验感到不满意,这会影响到夫妻的情感与生活。因此要懂得预防与心理调适。
夫妻性行为是义务。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在婚姻法中应明确规定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权利义务固定下来。这是符合世界各国立法的潮流的,也将成为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根本飞跃的标志之一。
从婚姻契约说的观点分析,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只要未对同居事宜有事先的约定,双方即在实际上根据各自的性意志向对方作出了承诺,这种承诺通过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而生效,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居作为夫妻间的一种法定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应该保证这一义务能够正常履行,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才能免除同居义务,即享有别居权。至于法律应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作为别居的事由,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种:①一方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②一方对另一方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的;③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人身权,且使另一方受到严重威胁的,等等。
法律分析: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夫妻性生活属于夫妻间的义务。但夫妻双方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因此,如果现在没有孩子,可以以享有生育权为由要求性生活,但不能强制对方。尤其是男方不能强制女方(即便已结婚)发生性行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是婚内强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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