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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今起允许生完娃再办准生证

2024-05-05 01:18:32怀孕准备作者:爱宝宝
  “准生证”曾被人戏称是“最难办的证件”。针对办证难、办证烦的问题,辽宁出台《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从7月1日起,放开生育登记、审批时间,下放生育登记审核权限,简化办理手续,符合政策的居民不仅可以当场取证,生完孩子再办“准生证”,…

  “准生证”曾被人戏称是“最难办的证件”。针对办证难、办证烦的问题,辽宁出台《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从7月1日起,放开生育登记、审批时间,下放生育登记审核权限,简化办理手续,符合政策的居民不仅可以当场取证,生完孩子再办“准生证”,而且手续越来越少,办证地点也离老百姓越来越近了。

  办理“准生证”以前咋规定?

  根据2003年的《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办准生证需要先到各自单位或村(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持该证明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医学妊娠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免费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单》。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办理《多孩生育登记单》。

  时限放宽 生育3个月内均可登记

  记者了解到,此次简化办理手续最突出的变化是放开生育登记、审批时间。此前一些家庭,特别是再生育夫妻双方虽然符合生育政策,但没有按照要求如期进行生育登记的,叫做“抢生”,在程序上属于违规现象。

  如今按照新规,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或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后进行登记的,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登记。

  简化材料 无需单位提供婚育证明

  户籍为本省的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

  2012年以后在本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当场给予生育登记。

  方便办理 不能到场签名委托即可办

  此次新政策还规定对于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不包括个人声明)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的,还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时,代办人需要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下放权限 村里或社区就能办

  除了时间上的便利,辽宁下放生育登记审核权限,在地域上也给百姓提供细致入微的便利,以前办证总要跑好几个地方,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办证至少得到镇里,有时候还要跑到县、市办理,这给农村居民带来很多不便。

  新政实施后,农村初次生育登记权限下放到村,城市下放到居委会。也就是说,想要给一孩办“准生证”到村里或者社区居委会就可以了。而办理二孩生育审批的权限,也分不同情况从县、区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从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不必再到县区办理。

  减少成本 外省户籍不必往返原籍

  此前媒体曾经报道过一对北京工作的夫妻,因为办理准生证往返北京和老家多次的新闻。新政策实施后,户籍为外省的居民不必多次往返原籍,只需要原籍对婚育情况进行核查。

  新政策规定:户籍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可以个人声明,由受理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核查其婚育情况,并自收到反馈信息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根据户籍地反馈情况为其办理申请事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当场发给;2012年前办理初次生育登记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在省外办理生育登记或户口迁入他省,需要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现户籍地的村(居)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辽宁已实行婚育情况个人声明制度为由,拒绝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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