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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2024-05-17 12:05:33怀孕准备作者:爱育儿
  一、办理对象1、深圳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2、深圳户籍未婚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育龄妇女;3、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的;4、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二、办…

  一、办理对象

  1、深圳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户籍未婚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育龄妇女;

  3、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的;

  4、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二、办理材料

  1、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全家户口本;

  4、领证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5、已怀孕的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

  6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 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市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交社区工作站.

  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2、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同时非深户女方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3、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但省系统无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4、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但省系统无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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