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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2023年最新消息

2023-05-13 01:16:06生活百科作者:53kaifa
今天我们来聊聊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以下6个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母婴知识。本文目录2013年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生育最新政策2013年7月1号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今天我们来聊聊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以下6个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母婴知识。

本文目录

  • 2013年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
  • 鼓励生育最新政策
  • 2013年7月1号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 百度宝宝知道
  • 新计划生育政策
  • 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啥
  • 计划生育三胎新政策
  • 2013年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

    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下: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能生二胎。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知识延伸:

    智库报告建议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近期,一些劳动密集型跨国制造企业撤离中国,也引发了中国人口红利还能持续多久的争论。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多年来致力于研究人口红利与中国经济的关系。他介绍说,学界通常用人口抚养比下降来定义人口红利,根据联合国的预测,中国的人口总抚养比于2011年跌至谷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的人口红利期已经结束。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中国丧失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就是人口红利期结束的表现。

    在参与研究的20多位专家看来,中国的人口转变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多重挑战,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政策取向是:调整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生育政策调整,可以缓解20年之后的高度老龄化局面,使总人口变化更加平稳,并再次获得人口红利。

    鼓励生育最新政策

    1、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

    2、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2022年生孩子奖励政策

    2022年生孩子的奖励政策主要有生育津贴方面、医疗补助方面、分娩营养补助以及一次性补贴等方面,而且对于农村人口一样可以享受补贴,不过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1、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2、医疗补助: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目前,在产检和分娩等其它项目上是可以进行报销的,算下来也可以省下一大部分费用;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022年生孩子奖励政策

    2022年生孩子的奖励政策主要有生育津贴方面、医疗补助方面、分娩营养补助以及一次性补贴等方面,而且对于农村人口一样可以享受补贴,不过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1、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2、医疗补助: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目前,在产检和分娩等其它项目上是可以进行报销的,算下来也可以省下一大部分费用;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22年生孩子国家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一)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1.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的准则。2.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2年国家二胎政策最新规定

    二孩政策,一般指二胎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

    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中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 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 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 (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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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补贴政策2022

    2022年生孩子有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的计算方法是等于用人单位每月的人均缴费基数除以三十天再乘上产假天数。例如上海为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是四千九百二十七元,最高是两万八千零一十七元,如果上海的一个妈妈以前的工资为每个月八千元,生了宝宝之后,基本产假是一百五十八天。

    但是生产的时候难产了,剖腹产为多三十天,总共为一百八十八天,则可以领取的生育津贴是8000除以30再乘上188等于50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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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补贴政策2022年2

    生二胎国家补助多少钱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此外需要指出,国家实行的是二孩、三孩政策,并不是二胎、三胎,其代表的意义是不同的。

    以四川省攀枝花市为例,四川攀枝花是全国第一个对生育二、三孩发放补贴的城市。根据《攀枝花市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规定,按政策生育二、三孩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

    《措施》有关补贴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1、补贴基本要求

    对二、三孩的生育补贴的领取,只限夫妻双方和二、三孩的户籍和社保是在攀枝花的人口,超过这个范围的是不能领的。

     

     

    2013年7月1号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广东:

    根据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

    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

    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

    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天津市: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河北省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辽宁省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吉林省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黑龙江省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江苏省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浙江省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安徽省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福建省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新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啥

    法律分析:目前是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新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3,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5,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第三条 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

    计划生育三胎新政策

    相信大家都一定听说过最近的三胎新政策吧。自从二胎政策开放以后,有很多喜欢孩子的父母或者是家里有足够的条件可以养多个孩子的家庭就在考虑是否生三胎的问题了。孩子是父母的希望,每个家长都希望投入更多的精力在自己的孩子身上,的我为大家找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计划生育三胎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为什么国家开始鼓励生三孩?

    1、出生率不断下降:由于计划生育以及独生子女政策,导致中国人思想意识改变,从多生到优生少生,甚至出现部分家庭不生的现象,这就导致出生率低下。2013年,中国每千人对应的新生儿仅为12.1。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中国12.1‰的出生率低于美国的13‰、马来西亚的18‰以及越南的16‰。

    出生率下降,直接导致未来劳动力紧缺,中国经济的发展,过于依赖人口红利,一旦失去人口优势,用工成本必将上升,就会导致众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往东南亚等地区迁移。

    2、人口老龄化:据估算在20年后,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会增加到4.3亿,老年人的增多,会增加养老医疗成本,增加年青人赡养负担。

    3、在2014年,中国城镇养老金亏空已经超过万亿人民币,而养老金制度,等于是这一代人养上一代人。老年人越来越多,年轻人却越来越少,导致上缴的养老金就越少,那么,如此循环下去,养老金缺口将会不断扩大。

    4、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内需。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2023年最新消息》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母婴知识,敬请关注木妈妈,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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